【社工註冊局】政府建議設立新機制 加快註銷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社工的註冊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5/14 18:27

最後更新: 2024/05/1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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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修訂《社工註冊修例》,據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當局建議擴大註冊局成員數目、確保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人士的社工註冊當即被註銷、清楚訂明《工作守則》及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委任的生效日期、訂明社工專業的持續專業發展要求;及 對所有成員實施宣誓規定。

文件提到,現時《條例》規定註冊局由15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須為由註冊社工選出的註冊社工、6名須為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人士,而另外1名須為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當局建議將政府委任成員的數目由6名增加至17名,其中不少於5名須為註冊社工,以擴大註冊局的代表性及參與度;並建議多委任1名必須是註冊社工的公職人員;重組後的註冊局會有27名成員,並有至少14名註冊社工。

當局指,委任不同背景及職位的註冊社工為註冊局成員 ,能補足由選舉產生的註冊社工,確保把社工專業內的不同聲音帶進註冊局,並在決策中得以反映,將有助社工專業的發展;且委任更多來自其他專業界別的成員和社會不同界別的知名人士,可為註冊局帶來更廣泛和均衡的參與,從而提供制衡,以確保公眾利益得到保障。而增加註冊局人數,亦有助應付因處理被裁定干犯特定嚴重罪行註冊社工的新程序及因加強持續專業發展而預期增加的工作量。

文件又稱,《條例》現時規定社工的註冊自獲得註冊當日起計有效期為12個月,並可申請每年續期,且賦權註冊局拒絕在申請註冊時受到紀律制裁命令或被裁定干犯特定嚴重罪行者的註冊,但若社工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但尚未到期續期,《條例》無賦權或規定註冊局須即時議決是否將有關註冊社工除名。當局建議設立新機制,賦權註冊局指示註冊主任從註冊紀錄冊中剔除干犯某些罪行人士的姓名,從而迅速註銷被裁定干犯特定嚴重罪行人士的社工註冊。

若有社工被裁定干犯可令社工專業的聲譽受損及可判處監禁的罪行,則註冊局有權指示將該註冊社工姓名永久或在註冊局認為合適的期間(不超過 5 年)內從註冊紀錄冊中剔除。有關註冊社工可在28日內提出書面申述,以供註冊局考慮。至於若社工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虐待兒童、亂倫、強姦、非禮、謀殺、誤殺、誘拐兒童或少年等附表2所列罪行,註冊局就必須命令註冊主任將其從註冊紀錄冊中永久除名,除非註冊局所有時任成員另有決議,而有關註冊社工的書面申述將不被接納。而由於現時拒絕註冊或註冊續期申請的決定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當局建議新機制下同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此外,當局建議規定所有註冊局成員均須符合宣誓規定。有關人士必須以訂明的格式簽署註冊局成員誓言,確認擁護《基本 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在局長指明的限期內把已簽署的誓言交回局長。若該人沒有在指明的限期內交回簽妥的註冊局成員誓言、局長信納該人並非真心地及真誠地有意擁護 《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局長信納該人故意改動或歪曲註冊局成員誓言的字句,則將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註冊局成員的職位。宣誓規定適用於緊接《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前擔任註冊 局成員的人士。如拒絕或忽略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則不得繼續擔任註冊局成員。當局並建議訂明違反註冊局成員誓言是行政長官可根據 《條例》宣布註冊局成員職位懸空的有效理由。

當局亦建議修例,賦予註冊局訂立持續專業發展要求的新職能,並賦權註冊局在申請人未能符合持續專業發展要求的情況下,拒絕其註冊續期申請。同時清楚訂明《工作守則》及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委任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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